小区门口的快递代收点寄件,所以这次我也是在网上填了单据后将衣物放在该代收点。3天后,我查看物流信息,发现快递公司揽件后信息一直未更新。后来我和快递公司联系,对方查找后表示货物已丢失,与我协商赔偿事宜。我手里有一份盖有该品牌服饰公司公章的货物明细能证明衣物的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我未签署保价协议,对方对2万元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我该如何维权?
快递丢失
该找谁赔偿?如何维权?
今天
由未央法院法官杨若嘉
为我们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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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随着日常生活中网络消费的普及,在线上下单交寄物品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这种模式一方面极大简化了交寄流程,给寄件人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常引发快递丢失和快递损毁等纠纷。实践中,这类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就是民法典和《快递暂行条例》。”杨若嘉表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快递公司对丢失的物品负有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寄件人未保价,赔偿金额将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寄件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来确定。
杨若嘉表示,《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丢失快件的类似情况,法官提醒大家在采用快递方式运输接收物品时,首先,要选择正规经营的快递公司,并且详细填写快递单据,确认好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明确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以表明物品价值。其次,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寄件人在交寄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务必事先作出明确声明,并且在邮递时尽量进行保价,一旦造成快件毁损或丢失,可以减少经济损失。第三,在邮寄快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包括承运人签发的票证、收据以及保价单等相关货运凭证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寄件人与快递员或快递公司的沟通记录也是可以作为维权证据的,沟通尽量采取文字形式,并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司法实践中,出现像上述案例中未保价的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往往是争议焦点,如果寄件人主张按实际价值赔偿的,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这就意味着,此类纠纷中,寄件人有如实提供证明寄件的事实以及所寄货物实际价值相关凭证的义务。”杨若嘉表示,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寄件人务必保存好能证明货物实际价值的凭证,如购买记录及相关单据等。
“当出现邮递物品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情况时,寄件人应当第一时间与物流公司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若嘉提醒,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尽好自己的责任,在寄件前应尽到贵重物品保价提示义务,及时告知消费者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提醒消费者可对贵重物品选择保价。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如果不慎造成快件货物损失的,应当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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